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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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重疾保障,保障35种重疾+8种特定疾病,确诊并可豁免余期保费。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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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是,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同时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按主险合同给付全残保险金的,不再退还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特定疾病”是依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给付的疾病,特指本附加险条款“8.特定疾病的定义”约定的疾病或手术。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
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在任何情况下,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以三次为限,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仅符合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无论一次或多次),我们不承担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主合同终止。但是,若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按合同给付全残 保险金的,不再退还合同保险费。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或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 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 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合同保险费: 自被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 若仅符合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不承担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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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全部保费
基本保额
特定疾病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30%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剩余各期保费

 

 

注:此计划包含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特定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李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2份《吉祥安康还本分红重疾保障计划》,计划包含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60周岁,首年及以后各年交费1000元,分1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为28710元;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为110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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