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福金
自本合同第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第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总额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您 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2)身故或全残时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您 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总额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合同终止。 |
祝寿金 | 自合同第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身故。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第 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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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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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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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3年起年年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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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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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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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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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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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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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