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 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 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如已领取过保险金,本公司不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流产、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