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20 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10%;(2)保险期间为30 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05%;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 周岁(不含75 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 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0.5×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4 轮及以上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 周岁(不含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 周岁(不含75 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 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8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 周岁(不含75 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 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 周岁(不含75 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 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电梯设备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或消防操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不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 周岁(不含75 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 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20 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 费×110%; (2)保险期间为30 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 费×120%。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05%; (2)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 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 周岁(不含75 周岁),“意外身故保 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 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 全残保险金”=0.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驾驶或乘坐他人 驾驶的非营运4 轮及以上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 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 周岁(不含75 周岁),“交通工具意 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10×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 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 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如下约定的金 额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险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 周岁(不含75 周岁),“民航交通意 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10×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 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合同约定的8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 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 周岁(不含75 周岁),“重大自然灾 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10×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 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 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5×基本保险金 额。 |
乘坐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如下约定 的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合 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 周岁(不含75 周岁),“电梯意外身 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1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 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 梯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电梯设备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或消防操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不在 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 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法 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 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 周岁(不含75 周岁),“法定节假日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10×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 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对于本附加险条款“2.3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流产或分娩、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未遵医嘱、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保障期间20年 | 已交保费×110% |
保障期间30年 | 已交保费×120% | |
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75周岁 | 基本保额 |
已满75周岁 | 基本保额×0.5 |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75周岁 | 基本保额×10 |
已满75周岁 | 基本保额×5 | |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75周岁 | 基本保额×10 |
已满75周岁 | 基本保额×5 |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75周岁 | 基本保额×10 |
已满75周岁 | 基本保额×5 | |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75周岁 | 基本保额×10 |
已满75周岁 | 基本保额×5 |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75周岁 | 基本保额×10 |
已满75周岁 | 基本保额×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