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定期寿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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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中长期团体人寿保障产品,针对疾病身故和全残提供保障;有八种保障期限可供选择,在观察期内还可以赔付10%的保额。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年交
趸交
投保年龄:
18-6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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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10%,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 10%,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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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4周岁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谁能保
18-64周岁
不保哪些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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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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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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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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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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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 基本保额 |
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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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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