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续保不受30
日的限定)后因疾病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
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
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且符
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赔偿金额或者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
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的,我们应按
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且符合前款规定的的全部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获得的
补偿金额后的剩余金额进行赔偿,赔偿最高限额不超过前款规定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
续承担前款所列的保险责任,其中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第30日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负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
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您和我们分别约定每次住院
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2)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
赔偿。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续保不受30日的限定)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赔偿金额或者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的,保险公司应按 照实际发生且符合前款规定的的全部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剩余金额进行赔偿,赔偿最高限额不超过前款规定的赔偿金额。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 续承担前款所列的保险责任,其中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第30日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保险公司所负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 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的 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针对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约定每次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2)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2)被保险人对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已有伤残的治疗(除另有约定外);
(3)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牙齿修复费用;
(4)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
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以及上述疾病的并发症;
(5)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6)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变性手术。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