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
案例演示
王先生为8岁的儿子王小宝投保太平洋幸福安康保险,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全保,基本保额20万,保到60岁,年交1200元,交20年。王小宝即可获得20万的重大疾病保障和20万的全面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若王先生投保时至投保基本保障部分,那么同样基本保额20万,20年交,每年只需交1120元,可获得20万的重疾保障,以及至少返还所交保费的身故保障。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确诊合同约定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 |
全面保障保险金 | 若持续生活无法自理状态且未发生重疾,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或达到持续生活无法自理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面保障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精神类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持续生活无法自理状态。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达到持续生活无法自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达到持续生活无法自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0/15/20/30/年/至60/70/8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