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B款(2017版)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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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88种重大疾病和20种特定疾病保障,特定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身故和全残也有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0-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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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 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 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下同), 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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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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