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为6-10年的,“满期保险金”=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为11-20年的,“满期保险金”=已支付的保险费×105%;
保险期间为21-30年的,“满期保险金”=已支付的保险费×11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或全残,“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已支付的保险费×160%。以上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安居宝意外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全残同时符合附加安居宝意外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按附加安居宝意外合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与附加安居宝意外合同中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责任共用保险金额,即若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无论一次或多次),在此后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金额。
我们按附加安居宝意外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附加安居宝意外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为6-10年的,“满期保险金”=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为11-20年的,“满期保险金”=已支付的保险费×105%; 保险期间为21-30年的,“满期保险金”=已支付的保险费×110%。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或全残,“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已支付的保险费×160%。以上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合同及附加安居宝意外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全残同时符合附加安居宝意外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按附加安居宝意外合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与附加安居宝意外合同中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责任共用保险金额,即若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无论一次或多次),在此后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金额。 保险公司按附加安居宝意外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附加安居宝意外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被保险人猝死;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