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本附加险合同中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责任与主险合同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共用保险金额,即若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无论一次或多次),在此后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金额。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残疾同时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按本附加险合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附加险合同中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责任与主险合同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共用保险金额,即若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无论一次或多次),在此后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金额。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残疾同时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按附加险合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工种已经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的。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