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百病无忧保障计划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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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50种特定疾病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满期可领取满期金,还有身故或全残保障。
保险期限:
30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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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百病无忧重疾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50%。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百病无忧重疾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及附加百病无忧重疾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百病无忧重疾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50%,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百病无忧重疾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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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
2.满期保险金:有
3.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4.轻症疾病保险金:有
5.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有
6.豁免保险费:有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90种重疾保障,满期还可领取满期金。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
2.满期保险金:有
3.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4.等待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