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守护专享保险产品计划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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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因驾乘车、电梯、客运交通、公共场所特定事故、重大自然灾害、轨道交通、民航交通等意外导致的身故、全残保障。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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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加险: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和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按照附加险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按照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期满或终止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年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40周岁及以下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60%,41-60周岁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40%,61周岁及以上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附加险: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40周岁及以下根据附加险合同和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60%,41-60周岁根据附加险合同和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40%,61周岁及以上据附加险合同和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20%. 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按照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或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或全残或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终止时该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年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 |
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4轮及以上的自驾车或公务车,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客运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乘坐4轮及以上的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或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客运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7类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火车,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进入航班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金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保险方案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守护专享保险产品计划 | 至10周岁年 | 20年 | 2403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48060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加险: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和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按照附加险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按照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期满或终止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年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40周岁及以下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60%,41-60周岁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40%,61周岁及以上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附加险: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40周岁及以下根据附加险合同和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60%,41-60周岁根据附加险合同和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40%,61周岁及以上据附加险合同和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20%. 应支付的保险费之和=(按照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或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或全残或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终止时该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附加守护专享意外合同年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 |
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 2000000 |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4轮及以上的自驾车或公务车,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 | 2000000 | 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客运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3000000 | 若被保险人乘坐4轮及以上的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或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客运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 | 3000000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7类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 30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6000000 |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火车,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6000000 |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进入航班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0 | 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金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详细介绍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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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1年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保障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