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全方位超值保障;全球医疗保障;全程救援服务;全面多种计划。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 |
境外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 |
恐怖主义行为保险责任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1天自1年可选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治疗、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六)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七)被保险人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
(八)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残疾,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因突发急性病发生治疗、支出费用的不在此限;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治疗或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既往症、在境内的突发急性病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进行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或进行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三)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被保险人患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五)被保险人患职业病、慢性病、肿瘤;
(六)被保险人进行牙齿治疗(投保紧急牙科门诊责任的不在此限、但不包括任何修复治疗、正畸治疗、种植牙)、整容、美容、矫形、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视力矫正治疗;
(七)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意外伤害所致的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十)救援机构或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无需在境外进行的非紧急治疗;
(十一)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
三、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搜寻和营救行动费用;
(二)未经保险人或救援机构事先同意的转运费用;
(三)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医疗机构认可为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费用;
(四)被保险人用于修复、安装、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四、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发生治疗或支出费用的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保险人及救援机构对于被保险人在出发前已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告为紧急状态的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身故、残疾、治疗或支出的费用,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