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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一般医疗、重疾医疗保障,还有100种重疾和医疗共享(可选)保障。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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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患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我们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疾病或意外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疾病观察期后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3.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7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对于因上述各类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基本保险金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后,我们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重大疾病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疾病观察期后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 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7日内,因为重大疾病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对于因上述各类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医疗共享保险金

本保险责任是可选保障,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我们将不承担本保险责任。

若您投保时为您的家庭成员共同投保(关系必须仅限于子女、配偶、父母),当家庭内被保险人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使用完毕后继续治疗所支出的符合约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根据约定给付医疗共享保险金。对家庭内所有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给付总额以约定的医疗共享保险金额为限,对所有被保险人单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医疗共享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一般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患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疾病或意外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疾病观察期后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3.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7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对于因上述各类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基本保险金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重大疾病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疾病观察期后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 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7日内,因为重大疾病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对于因上述各类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医疗共享保险金 本保险责任是可选保障,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保险公司将不承担本保险责任。若您投保时为您的家庭成员共同投保(关系必须仅限于子女、配偶、父母),当家庭内被保险人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使用完毕后继续治疗所支出的符合约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约定给付医疗共享保险金。对家庭内所有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给付总额以约定的医疗共享保险金额为限,对所有被保险人单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医疗共享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

 

(10)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宫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宫外孕、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除外;

 

(11)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高端病房(包括特需病房、国际部病房、外宾病房、VIP病房、干部病房等)或指定医疗机构范围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但本保险条款“急危重病及转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12)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3)椎间盘突出症、性病、精神疾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

 

(14)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除外;

 

(15)牙科保健或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验眼配镜,视力矫正手术,修复、安装或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等),但意外伤害所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除外;

 

(16)购买人工器官;

 

(17)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18)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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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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