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1、保障全面,涵盖人身意外、随身财产、医疗救援及其学习费用各方面,保额高,满足您高保障需求,让您全无后顾之忧,全身心投入充实紧张的海外学习生活中。
2、保险期间灵活,从1月至1年,您可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选择,费用合理。
3、不论您是在海外长期留学还是短期进修、不论是留学生活,还是假期出游都可获得全面、贴切的保障,让您安享留学生活的乐趣。
4、因住院、国内家人意外回国探视等对您的学业和经济造成的损失(如辍学或考试缺席)也将获得保障,让您安享留学生活的乐趣。
5、网络投保,足不出户。保单彩打即可办理签证,不论任何原因拒签,保单生效前均可凭拒签证明全额退保。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的海外留学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的海外留学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的海外留学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365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或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若同一或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给付比例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给付比例较高,则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的海外留学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的海外留学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365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单明细表所载的生效日期;
(2)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投保单所载的留学所在地。
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单明细表所载保险合同满期日;
(2) 被保险人留学结束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或日常工作地。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八)由恐怖主义行为以任何方式导致或促成的任何事件;
(九)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以及与HIV有关的疾病如艾滋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和任何HIV病毒派生或变异引起的疾病;
(十)为压力,焦虑,抑郁,紧张,情绪化,精神病或精神方面的问题或紊乱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一)参与任何具有竞赛性质、竞争性或专业级别的,或者是被保险人能从中赚取或获得报酬、捐赠、资助或奖励的体育活动;
(十二)参与任何赛马,或各种车辆表演及竞赛;
(十三)作为机组人员或船员,或为任何在飞行器内或飞行器上以贸易、技术操作为目的而飞行或参与任何空中活动;
(十四)在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继续旅行;
(十五)作为体力劳动者受雇工作于商业船舶上;或参与离岸作业、空中摄影或爆破作业;
(十六)从事海军、陆军、空军、执法人员或国民防卫服务或操作;或
(十七)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十八)既往医疗状况或未向保险人声明并由保险人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
(十九)未能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避免意外伤害;
(二十)本保险合同下未特别承保,但是因为保险事故引发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包括精神损失或经济损失。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