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1、全面满足申根签证需求,保障充足,价格实惠,性价比超高。
2、救援费用无限额,满足救援服务高支出的要求;住院医疗费用可垫付。
3、承保业余及休闲运动,包括滑雪、潜水、滑浪、骑马等,休闲旅游畅游全球。
4、针对探亲访友、商务活动、学术活动、技术交流、个人旅游等各种海外旅行,投保灵活,单次旅行或一年多次旅行,均可获得合理保障。
5、网络投保,足不出户。保单彩打即可办理签证,不论任何原因拒签,保单生效前均可凭拒签证明全额退保。
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 | 50000元 | 保险期间内旅行时遭遇意外事故而产生意外伤害,并最终导致身故、永久性部分残疾或永久性全部残疾,三度以上烧烫伤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伤害程度一次性给付保险金,最高50000元。 |
海外紧急医疗费用 | 30万元 | 保险公司将给付在保险期间旅行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疾病单独、直接引起并且是必要的紧急海外医疗费,最高30万元。其中回国后续治疗费不超过1万元。 |
医疗救援及遣送回国 | 实际费用 | 在保险期间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将安排及提供医疗救援及遣送回国的服务。 |
遗体送返或海外丧葬 | 实际费用 | 在保险期间内海外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并且在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不幸身故,经保险公司认可,保险公司将安排给付遣送遗体回国或海外丧葬费用。 |
护送未成年子女 | 单程经济舱机票 | 若您的子女由于您在保险期间内旅行时遭遇意外伤害或疾病,或者由于您正接受医疗救援而无人照管,保险公司将给付护送您的子女回到中国的费用。 |
海外探视 | 往返的经济舱费用 | 保险期间内海外旅行过程中,由于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而入院超过7天,保险公司将支付1位亲戚或友人前往探视您的交通费用。 |
第三者责任 | 10万元 | 保险公司将补偿您在保险期间内旅行过程中,对于第三者产生的致使第三者受伤或死亡,或财产丢失或损坏的法律责任。 |
24小时全球医疗救助 | 实际费用 | 被保险人在保险旅途中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保险公司提供执业医师、医院、诊所、牙医及牙科诊所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营业时间;或者安排约见执业医师;或者安排入院;或者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对被保险人的医疗状况进行监控等服务。 |
24 小时旅行建议 | 实际费用 | 在被保险人进行海外旅行前或旅行途中遇到困难而需要紧急援助的,保险公司提供办理外国签证、外国防疫注射要求的相关信息;如果被保险人丢失了行李,提供追回损失的指导等相关信息;在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或住院情况下,及时向被保险人家属通告;及如果被保险人在海外遭遇紧急情况,保险人可为被保险人安排旅行票及其更替等10项旅行建议服务。 |
保险期间延长 | 最长7天 | 保险期间旅行时,若您因医疗状况导致旅行应该延期或您预订的返回中国的交通工具由于超出您控制能力以外的原因导致延误,保险公司将根据您完成旅行合理及必要所需的时间,延长您的保险期间,但最长不超过七天。 |
范围
保险案例
张先生,去香港旅游7天,投保一份太阳联合安心海外旅行保障计划——计划A,保费70元。2012年3月14日,张先生患有阑尾炎,住院治疗,花费20123元。张先生回国后报案,保险公司经核赔,给以全部报销。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由恐怖主义行为以任何方式导致或促成的任何事件;
(九)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以及与HIV 有关的疾病如艾滋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和
任何HIV 病毒派生或变异引起的疾病;
(十)为压力,焦虑,抑郁,紧张,情绪化,精神病或精神方面的问题或紊乱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一)参与任何具有竞赛性质、竞争性或专业级别的,或者是被保险人能从中赚取或获得报酬、
捐赠、资助或奖励的体育活动;
(十二)参与任何赛马,或各种车辆表演及竞赛;
(十三)作为机组人员或船员,或为任何在飞行器内或飞行器上以贸易、技术操作为目的而飞行或
参与任何空中活动;
(十四)在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继续旅行;
(十五)作为体力劳动者受雇工作于商业船舶上;或参与离岸作业、空中摄影或爆破作业;
(十六)从事海军、陆军、空军、执法人员或国民防卫服务或操作;或
(十七)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十八)既往医疗状况或未向保险人声明并由保险人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
(十九)未能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避免意外伤害。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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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须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
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
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
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