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安行宝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公司按应给付“天安人寿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天安人寿附加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的同等金额给付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保险金。
附加安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天安人寿附加安宁宝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已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并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根据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度,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公司按应给付“天安人寿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天安人寿附加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的同等金额给付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若已经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意外医疗补偿,将从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已获补偿金额,给付剩余部分的100%,作为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若未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任何意外医疗补偿,将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为每份每日意外住院补贴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实际住院天数。 |
责任免除
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附加安行宝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安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九、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已有的残疾;
天安人寿附加安宁宝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十、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 ——
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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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保险金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附加险 ——
附加安行宝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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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附加险 ——
附加安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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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其他渠道已获得报销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其他渠道未获得报销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x 80%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安宁宝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保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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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疾病、矫形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因非意外原因失踪被宣告死亡、进行高风险活动、违反安全乘坐规定、先天性疾病、已存在残疾、安装残疾器具、献血、健康检查、戒酒戒毒、未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