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关爱年金
犹豫期后返还首期保费的10%;
60岁前每年返还期交保费的2%
生存保险金
60岁前每年返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5%;
60岁至74岁每年返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
75岁返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终了红利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投保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免交续期保费,被保险人仍可享受所有保单利益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关爱年金 | 若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付关爱年金;于合同生效后至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首次交纳的保 险费的2%给付关爱年金。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 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 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 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 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 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后至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 生存,我们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 给付生存保险金;于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 7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和累 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55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
保 险 费:3/5/10/20年交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关爱年金 | 犹豫期结束次日 |
首次交纳保费×10%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起至60周岁前 |
首次交纳保费×2%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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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保单生效起至60周岁前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5% (每年领取一次) |
含60周岁至75周岁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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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豁免)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天安人寿富贵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75周岁,年交保险费 2690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