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原位癌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原位癌,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原位癌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癌症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癌症手术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癌症手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放、化疗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特定移植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上述特定移植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特定移植术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移植术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未患本合同所指癌症且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豁免续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位癌确诊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特定移植术保险金”及“豁免续期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只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我们才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发生上述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原位癌确诊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原位癌,我们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10%给付原位癌确诊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癌症确诊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由我们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癌症确诊保险 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 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 放、化疗(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
癌症手术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实际实施 癌症手术治疗的,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癌症手术,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未患合同所指癌 症且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 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身故的,我们按 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移植术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实际实施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我们对实际实施的上述特定移植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特定移植术保 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您可选择10年期、15年期、20年期、30年期或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您选择10年期、15年期、20年期、30年期,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如您选择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4项情形之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原位癌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
2.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原位癌;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3、4项情形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原位癌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5、6、7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
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5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6、7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 | 已交保费×105% | 5倍基本保额 |
原位癌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10% |
癌症住院津贴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1% |
癌症手术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
癌症放、化疗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
特定移植术 | 不承担责任 | 10倍基本保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未患癌症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较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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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余期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一年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等;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原位癌;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