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
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公共汽车,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人民币100万元二者之较小者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公共汽车,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的,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人民币100万元二者之较小者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 x 105%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或100万元 (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驾乘私家车发生意外导致身故可领取)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