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不受上述180 日的限制。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 周岁至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 周岁至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2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28 天至14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险金受益人的,本公司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特定疾病 | 已交保费×105% | 保险金额 |
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豁免)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