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金,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猝死;
9.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4.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施工章程进行作业导致的意外;
15.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意外;
17.被保险人因意外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本合同的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如本合同的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按建筑工程施工总面积计收,本公司不予退还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1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本合同的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如本合同的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按建筑工程施工总面积计收,本公司不予退还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保险金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流产、分娩、未遵医嘱、医疗事故、进行高风险活动、从事不相关活动、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作业、工程停工期间、精神疾患、因非意外原因失踪被宣告死亡、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