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犹豫期
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由我们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 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 180 日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产品描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由我们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 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 180 日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投保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本公司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