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附加畅享两全保险(万能型)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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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型两全理财产品,满期以及身故皆可领取保险金。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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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按被身故当时的保单 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按身故当时的保单 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 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投保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本公司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展开全部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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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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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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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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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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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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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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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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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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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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