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公共汽车,驾驶或乘
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2.2.1 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人民币10 万元二者之较大者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按身故当时的保单 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按身故当时的保单 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公共汽车,驾驶或乘 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 害身故的,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 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人民币10 万元二者之较大者给付特定交通工 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单生 效1年内 |
保单账户价值×120% |
保单生效 1年后 |
保单账户价值 |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或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