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安享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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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5种轻症+80种重疾保障,疾病终末期以及身故或全残也可提供赔付,确诊轻症疾病可免交剩余保费。
保险期限: 终身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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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第三次及以后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 续有效: 1.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20%; 2.第三次及以后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30%。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详见释义),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保险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 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2-10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进入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故意自伤;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 项情形发生身体全残、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进入疾病终末期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第3-7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3-10 项情形之一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进入疾病终末期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展开全部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安享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谁能保

0-60周岁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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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轻症疾病 首次及第二次确诊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20%
第三次至第五次确诊 基本保额×30%
疾病终末期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交保费×200%
满18周岁 基本保额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不承担责任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交保费×200%
满18周岁 基本保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非意外事故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轻症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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