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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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豁免保障产品,确诊重疾、轻症、身故或全残皆可免交余期保费,重疾可领取重疾保险金。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18-6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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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指定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指定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指定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止;将豁免合同自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6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2-9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故意自伤;

 

8.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6 项情形之一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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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谁能保

18-60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已交保费 免交剩余保费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已交保费 免交剩余保费
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费 已交保费 免交剩余保费
重大疾病 无承担责任

已交保费

(主险保单交费期满确诊重疾可领取)

身故或全残 无承担责任

已交保费

(主险保单交费期满身故或全残可领取)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豁免保费重疾有哪些

豁免保费轻症有哪些


 

保险方案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最高保额
50万
年缴保费
6428元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天安健康源(尊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4710
附加险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年年 1年 599
天安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19年 289.24
天安附加健康源(尊享)两全保险 与主合同相同年 20年 830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10000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在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5540 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5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5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祝寿金 500000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5周岁、70周岁和75周岁三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中症疾病保险金 5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5540 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554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止;将豁免合同自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每次间隔180天,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较大值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第二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三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5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554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554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5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500000 交费期间内确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500000 交费期间内初次确诊重大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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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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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30天-55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有
2.重大疾病保险金 :有
3.首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有
4.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有
5.第Ⅰ类特定疾病保险金:有
6.第Ⅱ类特定疾病保险金:有
7.身故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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