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至7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7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2.3.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四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三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6周岁、77周岁、88周岁和99周岁四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至7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7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在给付上述“2.3.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祝寿金 | 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6周岁、77周岁、88周岁和99周岁四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2-14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自杀;
9.斗殴、醉酒;
10.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猝死;
12.精神和行为障碍;
13.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 项情形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猝死、精神和行为障碍、违反安全乘坐的规定、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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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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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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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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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18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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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保单已交保费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保单已交保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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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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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保单已交保费)或(本保单现金价值+附加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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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保单已交保费+基本保额)或 (本保单现金价值+附加保单现金价值+基本保额)或基本保额×2 (18-77周岁身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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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保单已交保费
(66周岁、77周岁、88周岁、99周岁任选一年度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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