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
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身故,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二者之和;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2.3.2 满期生存
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至65/70/75周岁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源(悦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7551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悦享)两全保险 | 至65/70/75周岁年 | 20年 | 1818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35种轻症可赔付4次,最高45万元 疾病等待期90天 第1次给付30%保额9万元,豁免后期保费 第2次给付35%保额10.50万元 第3次给付40%保额12万元 第4次给付45%保额13.50万元 4次轻症给付后,保单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3636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187380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75岁满期给付所交保费187380元 附加险满期给付重疾保费151020元+两全保费36360元 附加两全身故保障不小于保费的160% 给付健康源悦享两全险与重疾险保费之和、两全险保费的160%较大值。(疾病等待期90天内疾病身故给付保费)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20种中症可赔付2次,最高30万元 疾病等待期90天,每种疾病给付1次 第1次给付50%保额15万元,豁免后期保费 第2次给付50%保额15万元 2次中症给付后,保单继续有效 |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 300000 |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30万元 未发生重疾且年满60岁后在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每天给付0.1%保额300元,每个保单年度可给付90天,累积以保额30万元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106种重疾可赔付6次,最高225万元 疾病等待期90天,重疾分6组,每组给付1次 第1次给付100%保额30万元,豁免后期保费,同时保单现价降为0 第2次给付110%保额33万元 第3次给付120%保额36万元 第4次给付130%保额39万元 第5次给付140%保额42万元 第6次给付150%保额45万元 6次重疾给付后,保单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