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健康源(悦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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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轻症、中症、重疾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重疾分六组,每组仅赔付一次,累计赔付不超六次。还可领取住院关爱津贴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也有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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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给付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中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且自其年满 60 周岁后(含 60 周岁)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同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90 日为限;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了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均需扣减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F 六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2.3.1轻症疾病保险金”、“2.3.2中症疾病保险金”、“2.3.3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2.3.5疾病终末期保险金”、“2.3.6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3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4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6、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前述“2.3.4 重大疾病保险金”、“2.3.5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2.3.6 身故保险金”三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两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给付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且自其年满 60 周岁后(含 60 周岁)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同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90 日为限;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了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均需扣减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F 六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 1-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 2-10 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故意自伤;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 项情形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住院治疗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第 3-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3-10 项情形之一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住院治疗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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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方案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最高保额
30万
年缴保费
9369元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天安人寿健康源(悦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7551
附加险 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悦享)两全保险 至65/70/75周岁年 20年 1818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300000 35种轻症可赔付4次,最高45万元 疾病等待期90天 第1次给付30%保额9万元,豁免后期保费 第2次给付35%保额10.50万元 第3次给付40%保额12万元 第4次给付45%保额13.50万元 4次轻症给付后,保单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3636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满期生存保险金 187380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75岁满期给付所交保费187380元 附加险满期给付重疾保费151020元+两全保费36360元 附加两全身故保障不小于保费的160% 给付健康源悦享两全险与重疾险保费之和、两全险保费的160%较大值。(疾病等待期90天内疾病身故给付保费)
中症疾病保险金 300000 20种中症可赔付2次,最高30万元 疾病等待期90天,每种疾病给付1次 第1次给付50%保额15万元,豁免后期保费 第2次给付50%保额15万元 2次中症给付后,保单继续有效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300000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30万元 未发生重疾且年满60岁后在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每天给付0.1%保额300元,每个保单年度可给付90天,累积以保额30万元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106种重疾可赔付6次,最高225万元 疾病等待期90天,重疾分6组,每组给付1次 第1次给付100%保额30万元,豁免后期保费,同时保单现价降为0 第2次给付110%保额33万元 第3次给付120%保额36万元 第4次给付130%保额39万元 第5次给付140%保额42万元 第6次给付150%保额45万元 6次重疾给付后,保单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3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3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3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3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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