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在以下一类或几 类责任有效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1.乘坐客运汽车: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乘坐凭证乘坐客运汽车,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汽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运汽车车厢止;
2.乘坐客运火车: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乘坐凭证乘坐客运火车,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火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运火车车厢止;
3.乘坐客运轮船: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乘坐凭证乘坐客运轮船,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客运轮船甲板止;
4.乘坐客运飞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乘坐凭证乘坐客运飞机,自被保险人踏入客运飞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客运飞机的舱门止;
5.乘坐非营运车辆: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非营运车辆,自被保险人进入非营运车辆车厢至抵达该次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止;
6.驾驶非营运车辆: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车辆,自被保险人持合法有效驾驶证,进入非营运车辆车厢并在主驾驶位驾驶车辆,至抵达该次驾驶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止。
在本合同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该类责任有效期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所承担的该类责任有效期间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乘坐客运汽车: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乘坐凭证乘坐客运汽车,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汽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运汽车车厢止; 2.乘坐客运火车: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乘坐凭证乘坐客运火车,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火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运火车车厢止; 3.乘坐客运轮船: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乘坐凭证乘坐客运轮船,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客运轮船甲板止; 4.乘坐客运飞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乘坐凭证乘坐客运飞机,自被保险人踏入客运飞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客运飞机的舱门止; 5.乘坐非营运车辆: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非营运车辆,自被保险人进入非营运车辆车厢至抵达该次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止; 6.驾驶非营运车辆: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车辆,自被保险人持合法有效驾驶证,进入非营运车辆车厢并在主驾驶位驾驶车辆,至抵达该次驾驶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止。 在合同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该类责任有效期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该类责任有效期间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保险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 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猝死;
(7)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8)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9)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乘坐指定交通工具或驾驶非营运车辆时,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1)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坐指定交通工具或驾驶非营运车辆;
(12)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载驾驶;
(13)对交通工具进行人工直接供油;
(14)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
(15)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与主合同一致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