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启航星年金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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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约定时间可按年或月领取生存金,还有身故保障,投保人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身体全残可豁免保费。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1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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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自杀。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3-8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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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年金 |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在每一生存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下列领取方式给付生存年金: 1.按年领取生存年金的,生存年金领取日为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其后的年对应日,年领取金额=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按月领取生存年金的,生存年金领取日为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其后的月对应日,月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0.085。 年/月对应日指的是保单生效日在每年/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如果您未选择生存年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2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方案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天安人寿启航星年金保险 | 终身 | 10年 | 10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生存年金 | 4630 |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在每一生存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下列领取方式给付生存年金: 1.按年领取生存年金的,生存年金领取日为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其后的年对应日,年领取金额=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按月领取生存年金的,生存年金领取日为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其后的月对应日,月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0.085。 年/月对应日指的是保单生效日在每年/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如果您未选择生存年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 | 4630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详细介绍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相关产品
属于年金保障产品,提供了年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障。
投保年龄:出生满5日至80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年金:有
2.身故/全残保险金:有
属于年金保障产品,提供祝福金、养老金、身故金保障。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72周岁
保险期限:至105周岁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祝福金:有
2.养老金:有
3.身故保险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