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家庭家主综合保障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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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功能:提供物质财产损失保障。
保险期限: 1年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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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房屋及室内财产保障保险


房屋及室内家庭财产保障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火灾险和综合灾害险两种,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任选一种投保。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险别中规定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险

承保本险别,保险人负责赔偿因火灾、爆炸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

 

二)综合灾害险
承保本险别,保险人负责赔偿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雷击、冰雹、雪灾、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遭受机动车辆的撞击(但不包括非机动车、助动车和家庭成员驾驶机动车的撞击);

4、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三)火灾险或者综合灾害险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房屋及室内家庭财产保障保险还扩展承保以下保险责任:

 

在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30 万元时,发生本保险单上订明的承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能在本保险单上载明地址的房屋内居住,经被保险人要求并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按每户每天人民币100 元的标准补贴寄宿费用。

补贴期只限于实际修复期,并且每次事故的补贴期最多不超过10 天。每年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保险金额的1%。

 

附加财产安全保障保险


附加财产安全保障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一般财产安全保障保险和特种财产安全保障保险两种,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任选一种投保。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险别中列明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财产安全保障保险责任:

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且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属盗窃或入室抢劫所致,在损失发生三个月后,保险人将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一般财产的保险金额。

 

特种财产安全保障保险责任:

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因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且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属盗窃或入室抢劫所致,在损失发生三个月后,保险人将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特种财产的保险金额。

 

发生本附加险别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别的保险金额内还承担下列费用:

 

外来人员作案时,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包括门、窗)造成损毁,保险人将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本项损失在一般财产安全或特种财产安全损失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一般财产安全保障的保险金额。

 

附加家主责任保障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本附加险项下的被保险人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过失或疏忽行为对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扣除本次事故免赔额后在本保障保险条款项下的保险累计赔偿额内予以赔付。

 

(二)被保险人所监护的未成年人因过失或疏忽行为对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障条款扣除本次事故免赔额后在本保障保险条款项下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三)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20%。

 

附加住宅责任保障条款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保险单所载地址的室内,因疏忽或过失引起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本保险单所载地址房屋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由于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的年度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限额。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用人员的违法、犯罪、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

 

(八)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塌陷。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渡、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五)天线、窗户(包括玻璃)、遮帘和蓬布单独受损;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住人员的盗窃行为,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在保险财产存放住所无人居住看管超过十四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所致的损失。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支付额外保险费;

 

(三)因房门未锁或窗门未关,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遭窃所致损失;

 

(四)任何属于本保险合同第四条所列不保财产因盗抢所致的损失(第十条规定的特种财产的盗抢损失除外);

 

(五)当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所列明的事故时保险财产被盗抢所致的损失。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家主责任保障保险的赔任:


(一)犯罪行为、恶意伤害破坏行为、斗殴;

 

(二)诬陷、诽谤、恶意中伤、欺骗;

 

(三)战争行为、暴动、骚乱、武装冲突;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家庭成员、雇员造成的人身和财物的损害;

 

(六)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七)因过失或疏忽在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室内引起火灾或爆炸对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八)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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