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本合同可为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或者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提供保险保障,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保障的具体公共交通工具类型及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其享有保险保障的、从事合法客运的公共交通工具,在该交通工具内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依照该标准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扣除。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身故及残疾保险责任均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若发生意外导致在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因意外事故且自意外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我们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因意外事故导致在180日内残疾的,我们按约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在三周岁与七十五周岁间(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乘坐的本合同指定类型交通工具在保险期间内起飞(发出、起航)后未在保险期间内降落(到达、靠港),保险期间自动延长至该航班(车次或者班次、航次)降落(到达、靠港)后、被保险人离开机舱(车厢、甲板)时,但保险期间的延长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后十二小时。若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过程中离开该公共交通工具,而后又重返该公共交通工具,对于在此离开该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残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九)被保险人猝死;
(十)医疗事故;
(十一)非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期间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六)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
(七)被保险人驾驶交通工具期间;
(八)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军事用途或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期间;
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投保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