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交满即返 额度灵活
保险期间 灵活可选
年年给付 直至期满
意外保障 心安无忧
满期返还 祥乐康安
额外分红 惊喜连连
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生存保险金的开始给付时间及比例如下:
交费期间 |
5年 |
10年 |
15年 |
20年 |
生存保险金 开始给付时间 |
第5个 保险单周年日 |
第10个 保险单周年日 |
第15个 保险单周年日 |
第20个 保险单周年日 |
生存保险金 给付比例 |
5% |
10% |
15% |
20% |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身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时未满18周岁,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时已满18周岁,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若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前,按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与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按本主险合同已交保费的110%与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除按上述第二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4)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将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作为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自生存保险金起始日零时起,至领取期间结束,若生存,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于每个 保险单周月日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生存至合同期满日当天二十四时,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0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事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保险案例
郝先生为自己0周岁的儿子小明,投保《幸福祥乐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30年,选择5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73117元,5年共交保费365585元。
从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小明每年可领取5000元生存保险金,共计领取125000元;
在保险期满时,小明可领取:满期保险金365585元+累积红利;
郝先生5年共交保费365585元,到小明30周岁保险期满时,所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累积红利共计758945.2元(中档红利测算)。
请点击附件查看利益测算表
投保须知
交费期间:5年、10年、15年、20年;
保费要求:
(1)交费期间为5年时,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保险费为15000元;
(2)交费期间为10年时,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保险费为12000元;
(3)交费期间为15年时,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保险费为7500元;
(4)交费期间为20年时,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保险费为6000元;
保额要求:
1)投保本险种基本保险金额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2)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投保本险种累计基本保险金额上限为30万元;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 (每月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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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约定金额 | ||
满期金 | 60倍基本保额 |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多少钱
郝先生为自己0周岁的儿子小明,投保《幸福祥乐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30年,选择5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73117元,5年共交保费365585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