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7,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我们按照当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约定无息退还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我们在退还上述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同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不再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保费。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身故或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我们按照当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70 或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含)至55周岁(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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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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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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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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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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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钱
李女士为自己的刚出生的孩子小明投保《幸福人生健康保障计划》,计划包含幸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基本保险金额100000元,保至70周岁,10年交费。每年交保费2671元,10年共交保费2671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