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终身寿险(分红型)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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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寿险,身故可赔付,还享受公司分红收益。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年交
趸交
投保年龄:
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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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5,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180 天内因疾 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 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可享有 10 天的犹豫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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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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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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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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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8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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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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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80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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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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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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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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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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