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出现的疾病症状,经医院 3确诊首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4,且自确诊之日起30日后仍生存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出现的疾病症状,经医院医师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因意外伤害事故出现的疾病症状,经医院确诊首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起30日后仍生存的, 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出现的疾病症状,经医院医师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附重大疾病的, 我们返还该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团体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或劳动的正式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团体中处于全休或半休的人员须在恢复正常工作后才能参保。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投保前患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