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年龄为出生满30 天至50 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 年。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1年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若在合同生效1年内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无息返还保费。 |
身故保险金 | 合同生效1年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保费,若在合同生效1年后身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意外身故不受1年期限影响)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4(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
满18周岁身故 | 非意外导致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意外导致 | 基本保额 | ||
未满18周岁身故 |
已交全部每期保费本息和 (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10%×每期保费经过完整年度数))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年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