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至第二十九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2)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已交保费的10%给付一次关爱金。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年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至第二十九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自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
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已交保费的10%给付一次关爱金。 |
身故保险金 |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享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