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的,我们依照该伤残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不包括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等级,该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如果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等级的,我们按后次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的,保险公司依照该伤残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不包括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等级,该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如果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等级的,保险公司按后次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残疾保险金以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意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3-2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