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见本条款附录1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后,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另外一种(不包括已确诊的轻症疾病),我们按前款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一种轻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主险合同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详见本条款附录2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中的一种后,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中的另外一种(不包括已确诊的中症疾病),我们按前款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一种中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附录3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对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本条款附录4),同时本主险合同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另外一种(不包括已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后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我们仅按一种疾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对每组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主险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若被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被保险人处于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②若被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被保险人处于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项下的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终止。
(5)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②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主险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
(6)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我们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我们豁免轻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7)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我们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我们豁免中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8)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豁免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责任
(9)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该可选责任、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详见本条款附录3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距该恶性肿瘤首次确诊日期已届满3年后再次确诊患恶性肿瘤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患恶性肿瘤时被保险人须处于满8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后,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另外一种(不包括已确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前款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一种轻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主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主险合同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主险合同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中的一种,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中的一种后,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中的另外一种(不包括已确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前款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一种中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主险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主险合同项下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主险合同项下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之日起,主险合同对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主险合同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另外一种(不包括已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后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疾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主险合同对每组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主险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若被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被保险人处于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②若被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被保险人处于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主险合同项下的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②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主险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保险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豁免轻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主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保险公司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豁免中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主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豁免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主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该可选责任、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距该恶性肿瘤首次确诊日期已届满3年后再次确诊患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输血、器官移植或职业关系外的其他情况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