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安健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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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综合医疗费用保障。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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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或在15-16项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及其并发症;
6、更多详情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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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综合医疗费用保险金 |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条款续保的,不受合同约定的3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或门急诊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超过合同约定的年免赔额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综合医疗费用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