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新华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智赢版)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
交费方式:5、10、15、20、30年交
等待期:90天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基本责任 | (1)重度疾病保险金 合同保障的所有重度疾病分为6组,具体疾病名称及所属组别见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①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现金价值与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合同所指的第一次重度疾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对第一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内所有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时起至合同终止,合同现金价值为零,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如投保的保险责任含可选责任一,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可选责任一中各项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于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承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合同于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周年日零时终止;保险公司于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周年日(含)后承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②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85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且于第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与第一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不同,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合同所指的第二次重度疾病。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对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内所有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③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85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且于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与前述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不同,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合同所指的第三次重度疾病。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对第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内所有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④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85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且于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与前述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不同,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合同所指的第四次重度疾病。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对第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内所有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⑤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85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且于第四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与前述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不同,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合同所指的第五次重度疾病。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对第五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内所有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⑥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85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且于第五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与前述五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不同,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合同所指的第六次重度疾病。给付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对第六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内所有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保险公司对每组重度疾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六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基本责任中各项保险责任终止,届时: ①如投保的保险责任不含可选责任二,或投保的保险责任含可选责任二且可选责任二保险责任已终止,则合同终止; ②如投保的保险责任含可选责任二且可选责任二保险责任未终止,则合同在可选责任二保险责任终止后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本项重度疾病保险金规定,仅对其中一种重度疾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如投保的保险责任含可选责任一,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或重度疾病和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本项重度疾病保险金规定,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现金价值与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度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另一项保险责任终止。 (3)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您可免交自确诊之日起合同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同按期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可选责任一 | (1)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六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度疾病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2)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两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中度疾病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且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3)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您可免交自确诊之日起合同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同按期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4)保险公司已承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可选责任一中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
可选责任二 | 重度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后,于85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再次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该“恶性肿瘤——重度”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险金: (1)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发生之日距“恶性肿瘤——重度”确诊初次发生之日或前次保险公司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之日(以较晚发生的日期为准)已满3年; (2)该“恶性肿瘤——重度”与此前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均属于不同的组织病理学类型,或为此前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或扩散。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度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或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周年日零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