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快速见利
66周岁前每两年领取保险金额的8%,补充日常开销。
六六祝寿
66周岁领取100%保险金额作为祝寿金,实现晚年心愿。年金养老
66周岁开始每年领取保险金额的8%,以年金形式补充养老基金。
高额保障
66周岁前300%保险金额的身价保障;随着家庭责任的减轻,66周岁开始150%保险金额身价保障。
分红增值
通过保额分红,复利递增,使领取金和身价保障不断提高,保值增值。
特别豁免
被保险人身体全残免交续期保费,继续享受所有保障利益。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
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
日起至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
和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年满66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
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
者之和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
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体全残,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
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被保险人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体全残,可免交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祝寿金 | 若生存至66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合同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1.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年满66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年满66周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4.若66周岁-88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1.若在合同生效后至66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生存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合同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在66周岁至88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生存满一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合同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交费方式:3、5年
保险期间:至88周岁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66周前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8% (每2周年领取一次) |
含66周岁至88周岁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8%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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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66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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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保单生效起1年内疾病 | 基本保额×10%+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起1年后至66周岁前疾病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3 | |
66周岁前意外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3 | |
含66周岁至88周岁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1.5 | |
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保单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