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 巧规划 步步安心
会长大,累积增值
显关爱,多重保障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55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80周岁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
保单利益
基本责任
生存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3年起至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
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
(含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
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本公司按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分以下两种情形给付)
◆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
②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1.1倍;
②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或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本可选责任作为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并与本公司约定该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祝寿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合同可选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约定领取日之前(不含祝寿金约定领取日)身故或
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的1.05倍与可选责任的累积红
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
同可选责任终止。
①在该可选责任有效期内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
②在该可选责任有效期内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三年起至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0 周岁 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 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 5%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 至 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含 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 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 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本公司按基本责任的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18 周岁保单 生效对应日) ,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 ②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 18 周岁保单生 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 1.1 倍; ②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祝寿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 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 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约定领取日之前 (不含祝寿金约定领取日)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的 1.05 倍与可选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 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1.在该可选责任有效期内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 2.在该可选责任有效期内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豁免保费 |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 ,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 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 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满3年起至60周岁前 |
保险金额×5% (每年领取一次) |
含60周岁至80周岁 |
保险金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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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保险金额 (80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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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1+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年龄介于18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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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 | 祝寿金 |
保险金额 (60周岁时领取一次) |
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1.05+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祝寿金领取前可领取)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