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轻:5+10种特定疾病(轻度重疾),额外先行给付
重:45种重大疾病,全额快速给付
缓:长期护理先行定期赔付,缓解费用压力
急:终末期关怀急人所急,提前全额赔付
尊:身故全残终身保障,尽显尊贵
免:双重保费豁免,体现人性关爱
保单利益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根据下表中特定疾病所属的组别及相应给付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该特定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
对每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就被保险人发生的一种特定疾病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完毕后,本公司对该组特定疾病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但对另一组特定疾病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两组特定疾病分别按前述约定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同时或之前,确诊发生了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达到护理条件、或发生了身体全残的,但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3.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中三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三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中三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三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4. 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处于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初次达到本条款定义的护理条件的,本公司按以下情形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初次达到护理条件的,本公司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初次达到护理条件的,则自认定达到护理条件之日起,本公司每月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20,长期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初次达到护理条件,且于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期间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一次性给付剩余部分长期护理保险金,但不承担本合同项下其他保险责任,合同终止:
剩余部分长期护理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于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期间身故的,剩余部分长期护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5.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身体全残的,本公司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完毕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6. 豁免保险费
(1)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被保险人处于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初次达到护理条件的,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护理条件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被认定初次达到护理条件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身体全残的,我们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中三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三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若处于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初次达到条款定义的护理条件的,我们按约定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
豁免保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处于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初次达到护理条件的,可免交被认定达到护理条件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保险案例
情景一:
若李先生在45周岁时患轻度脑中风(第二组特定疾病),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2.4万,这笔钱让李先生及时接受治疗,病情得到了缓解。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不会减少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保障程度。
情景二:
若李先生在55周岁时患直肠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2万元。这笔钱降低了疾病对家庭经济的冲击,让李先生更有信心去抗击病魔。
情景三:
若李先生60周岁时患病达到了护理状态,每月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1000元,这笔钱可以作为护理费用的补充。5年后,李先生不幸患瘫痪,一次性可领取6万元(基本保险金额12万元—已领取60次的长期护理保险金6万元)。
情景四:
若李先生一直身体很健康,未患大病,在他百年终老后,给付身故保险金12万元。这笔钱留给李先生的家人。
注:
1、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身故或身体全残、初次达到护理条件(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给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2、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完毕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3、如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同时或之前,确诊发生了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达到护理条件、或发生了身体全残的,但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自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在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的,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0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5年交、10年交、20年交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
责任免除
特定疾病、重大疾病、疾病终末期、长期护理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或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达到护理条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上述情形达到护理条件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8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特定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约定比例 | |
重大疾病 | 1.1倍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
疾病终末期 | 1.1倍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
长期护理金
|
1.1倍已交保费 (含50周岁后领取一次) |
基本保额/120 (含50周岁后每月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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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1.1倍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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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费 | 投保人 |
免交余期保费 (因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 |
|
被保险人 |
免交余期保费 (50周岁后因意外或一年后疾病达到护理条件)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一年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12 万元,2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终身,年交保险费4560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