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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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组合 彰显尊贵
重疾保障能最大限度缓解家庭因大额医疗费用导致的财务压力,本附加重疾险和主险组合销售,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无论是理财、保障、养老、子女教育,均可搭配上本附加险,进而为客户提供周全的保障。
三重保障 人性关怀
合同生效一年后,重疾发生时,确诊即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即便只发生合同约定的轻度癌症(指合同中的特定疾病)时,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赔付,充分体现人性关怀。18岁后因疾病(指非合中的重大疾病)或意外身故,则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范围广泛 保障全面
多达35种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更宽,人性设计关爱相伴。加入5种轻度癌症,全面提升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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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在其生存期间,确诊初次发生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生效一年内的,本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一年后的,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确诊初次发生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
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不含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不含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身故,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疾病保险金。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特定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6项情形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时,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110% | 保险金额 | |
特定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10% (确诊原位癌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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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身故 | 已交保费×110% | ||
满18周岁身故 | 疾病导致 | 已交保费×110% | 保险金额 |
意外导致 | 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