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被保险人每次出境前往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开始,至被保险人从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进入中国境内时止,本公司根据您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之日起10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
症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若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若在境外突发急性病起10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1.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范围:
(1)凡年满1 周岁、不满76 周岁,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国籍,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或工作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不具有中国国籍,但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在中国
境内有固定居所,出国旅行的目的地为非其国籍所在地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投保时,也需满足上述除国籍条件外的其他条件。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提前24 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保险期间开始时间,经本公司审核通过,该变更生效。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 - 1 6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 ,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猝死;在投保人选择投保本合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下,被保险人猝死的,本公司仅承担突发急
性病身故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
准);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地或香港人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士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人士在台湾地区
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传播疾病;
12.投保时已患有但未治愈的疾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
13.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14.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捐献器官的行为;
15.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治疗及康复治疗、整容手术、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
术;
16.化学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
运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金 |
突发急性病身故 (可选) |
保险金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精神和行为障碍;患先天性疾病等;分娩、流产;化学污染;疗养、矫形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