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倍。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或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条款以外情形的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前,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后,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倍。 2.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 |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驾驶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 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 天、不满66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
疾病身故或全残
(保单生效起1年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1.05倍已交保费 | |
疾病身故或全残 (保单生效起1年后)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2倍基本保额 | |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1.5倍基本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